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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留一手!

作者:丁嫣  更新时间 : 2019-10-23  浏览量:483

【案情介绍】:家住北京市大兴区的张女士夫妇(被告),于2006年取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指标但无钱购房,于是经人介绍认识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丁女士(原告),遂双方达成协商:丁女士以张女士夫妇的名义购买该经济适用房,约定房屋归丁女士所有,并由张女士夫妇出具《证明》一份,承诺五年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此后,丁女士支付了购房和居住相关的一切费用,并一直占有、使用,但时至该经济适用房已具备办理过户条件之际,张女士夫妇却拒不履行承诺,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辩称双方之间系借款关系,对《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可,房屋一直由丁女士无偿居住使用是对其借钱买房的补偿。双方纷争诉诸法院后,经审理认定原告丁女士所主张的事实有完整的证据链可以印证,而被告张女士的辩称无相应的反证来佐证,故最终判决被告张女士夫妇协助原告丁女士将该经济适用房过户至原告名下。

【以案说法】:作为本案原告方丁女士的代理律师,给大家披露一下“借名买房”的高风险。房屋作为不动产,以登记为法定公示要件,即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产权人为房屋的所有人,则如果名义产权人未经实际产权人同意擅自将房屋以合理价格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并办理过户登记,那么实际产权人无法要求取消交易,只能眼睁睁的让自己实际所有的房屋变成他人所有。

【温馨提示】:作为本案原告方丁女士的代理律师,给实际出资买房人支个招,用以应对“借名买房”这种规避政策高风险做法。1、实际产权人应以书面的方式与名义产权人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好该房产 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同时实际产权人在购房时应从自己的账户支付房价款,并保留好付款单据。2、实际产权人还可以与名义产权人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就该房产做一个个人抵押,由名义产权人将该房产抵押给实际产权人,以防止名义产权人擅自出售房产侵害实际产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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